縣市政府與民間團體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合作辦理實驗教育(簡稱公辦民營)。
公辦民營學校制度上仍為公立學校,在縣市政府與基金會簽訂的委託經營契約後,由主管機關每年撥付公務預算(包含人事費及學校基本運營費用),在法規和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機制下,在課程設計、評量方式、教職人員進用、學校經營等方面,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學校校務,並挹注辦學經費與連結更多社會資源,進行更多元的教學環境、創新課程發展、師資招聘與培訓等機制,提供學生多元學習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