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縣 110學年度 獲國教署專案補助 專業資格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之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鐘點費。
主旨:轉知國教署修正國中(小)兼任輔導教師專業選任及補助資格,自110學年度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0年6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74955號函辦理。
二、查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略以,國民中(小)學現任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業背景之優先順序選任:
(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
1、國民中學:自106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2、國民小學:自106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修畢輔導40學分。
(三)修畢輔導20學分。
三、另查國教署修正補助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本府110年4月27日府教輔二字第1100524044號函諒達)第6點及第11點規定略以:
(一)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小6班(含)及國中3班(含)以下之學校,以不影響個案服務或學生輔導工作為原則,得由主任或組長兼任輔導教師。
(二)兼任輔導教師之專業知能,應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
(三)倘全體教師中無人具前揭專業背景者,得就該校全體教師之學經歷背景造冊後,由校長本權責檢視評估遴選較具教育熱忱與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兼任輔導教師,惟不具減授課鐘點費補助資格。(偏鄉學校由本府視經費剩餘數評估專案補助之)
四、經本次補助要點修正,已取消將專業資格「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納入優先順序選任及減授課鐘點費補助資格。
五、本縣109學年度國小計28校提報前揭專業資格之兼任輔導教師(詳如附件),國中0校。其中申請減授課鐘點費補助計22校,為維護學生輔導權益,請賡續執行並依限報結。
六、自110學年度起請依修正規定落實兼任輔導教師專業選任,符合指定資格者始得申請減授課鐘點費補助。